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號原 告 黃水生被 告 許斐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148號)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臉書網站(網址如附表一)個人網頁上如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言論刪除。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29日下午5時1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號0樓之0住處內,多次在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網站(網址如附表一所示),以「許願樹」帳號,刊載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言論及照片,均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非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致貶損伊人格之社會評價,實已構成不法侵害伊之名譽,使伊精神上受有極大之痛苦及壓力。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6萬元,並應將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言論及照片刪除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6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6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臉書網站其如附表一所設帳號「許願樹」內,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言論及照片刪除。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因此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為斷(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181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經查:
⒈原告為有配偶之人,兩造曾發展婚外情關係,嗣於105年5
月間分手,被告於同年月29日下午5時1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號0樓之0住處內,以其所有帳號名稱「許願樹」,在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網站(網址如附表一所示),發表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及照片,均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非屬可受公評之事項,造成社會大眾產生對原告負面評價,其個人形象、人格評價以及社會地位因此受到嚴重貶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6895號提起公訴,原審於106年8月2日以106年度易字第7號判決認被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罰金8,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被告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同年12月29日以106年度上易字第630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有本院前揭第630號刑事判決可參(見本院卷13頁至18頁),堪信為真實。
⒉被告於上開時、地,以其所有帳號名稱「許願樹」在客觀
上足使不特定瀏覽之臉書社群網站上,發表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足使他人對於原告產生負面評價,發生貶抑名譽、人格之效果,是原告主張名譽權受侵害,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一節,於法有據。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並刪除如附表二所示言論及照片,即屬有據。復查被告現無業,高職畢業,105年度所得總額為1,800元,名下無其他財產及投資;原告為專科畢業,從事服務業,於105年度所得總額分別為99萬0,782元、318萬3,720元,名下無其他財產及投資等情,有調查筆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移字第10571402200號卷第3、5頁、本院卷第51-58頁)。本院審酌兩造前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以及被告查證未達合理方式並確認為真實之
程度,即逕為前揭言論,貶損原告人格之社會評價,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3萬元為適當。原告逾上開金額之請求,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3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6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被告應將臉書網站(網址如附表一)所設帳號「許願樹」內,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言論及照片刪除,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陳學德法 官 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心欣附表一┌──┬────────────────────────┐│編號│網址 │├──┼────────────────────────┤│1 │http://zh-tw.facebook.com/people/%E8%A8%B1%E9%A1││ │%9A1%981%98%6%A85B9/00000000000000000%E │└──┴────────────────────────┘附表二┌──┬────────────────────────┐│編號│ 應刪除之內容 │├──┼────────────────────────┤│1 │請大家看清楚這個男人(黃水生)控制我的一切和行蹤││ │和打傷我和性侵我,就是不對了!還不認錯懲認!說要││ │我好看他會不擇手段不惜一切代價什麼事都做得出來。││ │結果,敢做不敢當!躲起來了……法院會給我一個公道││ │的!你傷害我太深太殘忍了! │├──┼────────────────────────┤│ 2 │在無人求救ㄓ下,被ㄕ暴,被強行性侵害,罵三字經辱││ │罵,私闖住宅,連環扣電話,破口大罵,拳打腳踢扭轉││ │我的雙手和勒住我的脖子拉傷,我一直喊救命好痛,請││ │你放手,還是不顧一切的把我擠去撞牆門牆壁造成輕微││ │腦震盪暈眩和噁心想吐。全身遍體鱗傷和ㄩ青,腳指甲││ │被踩壓的斷裂流血全掉下來和腫痛!給(黃水生)一周││ │的時間求救拜託帶我去看病擦藥,和關心,卻換來無情││ │無義的對待說不關他的事!又對我威脅和恐嚇,性侵害││ │,拉扯我的衣服和壓住我的雙手和脖子,我呼喊卻咬住││ │ㄨ住我的嘴唇咬傷我!真的是很可惡,至今對方不出面││ │處理面對和雙方家庭說被打又沒有關係,難道,別人生││ │的孩子被打就活該嗎?真的很不明理。最後一再又一再││ │ㄉ給他機會好好說,他卻封鎖避不見面和逃避。我只能││ │跟你說,逃的過一時,逃不了一輩子,相信法律公正治││ │裁是公平的!紙是包不住火的,請你有誠意面對現實解││ │決,不要再說謊硬凹,證據齊全了! │├──┼────────────────────────┤│ 3 │這個(黃水生和他婆家的姐夫一起演苦肉計騙我合解,││ │起初都承認了,最後談到彌補就翻臉改口供了。這就是││ │他的惡行,絕情,陰沈,至今不ㄓ悔改!我最痛恨秋欺││ │負我的善良和心軟,害我泣不成聲崩潰了,又再次病倒││ │了,他卻無關緊要!這種人,我會要他受到法律的制裁││ │!他為了求自保,跟所有人說我神經病和自導自演,到││ │時候法院會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