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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重上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47號上 訴 人 方張金鳳即大金貨櫃企業社

游 滿 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 茂 松 律師被上 訴人 張 羽 忻

張 哲 賓張 嘉 雄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 烱 意 律師複代 理人 歐陽圓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因相關之刑事案件尚未審結(再訂於109年3月間至現場履勘),且此為本件事實認定之重要證據,又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提出系爭契約之當事人究為何人等抗辯,迄未具狀詳為說明,致認定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3月1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王浦傑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