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47號上 訴 人 方張金鳳即大金貨櫃企業社
游 滿 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 茂 松 律師被上 訴人 張 羽 忻
張 哲 賓張 嘉 雄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 烱 意 律師複代 理人 歐陽圓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中關於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黃義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佩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