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56號上 訴 人 鹿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奇鴻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陳怡君 律師顏婌烊 律師徐美玉 律師被 上訴 人 曾國展訴訟代理人 楊為明
江雍正 律師陶德斌 律師陳志銘 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王耀德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兼 上一 人複 代理 人 林冠廷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韋甫 律師
林亭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質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而待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春長法 官 林富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