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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重上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56號上 訴 人 鹿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奇鴻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陳怡君 律師顏婌烊 律師徐美玉 律師被 上訴 人 曾國展訴訟代理人 楊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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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亭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質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而待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春長法 官 林富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育儒

裁判案由:返還質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