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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重上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98號上 訴 人 吳美慧

吳建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張登宗被上訴人 吳佳穎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被上訴人 洪飛琳追加被告 許鴻儒

陳俊茂武敏彬王建能余徐貴美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移轉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法 官 吳上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