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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重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蔡銘冠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邱顯燿(原名邱蓬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再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12,723,458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86,03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倘逾限尚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法 官 孫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