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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重勞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李弘仁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107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柒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壹佰陸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9月20日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係針對本裁定附表所示本院判決中,駁回其上訴部分之全部聲明上訴,核其上訴之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920,7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夏金郎法 官 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佳穎【附表】┌────┬──────────────┐│ │ 上訴人在二審請求 ││上訴部分├──┬────┬──────┤│ │年度│ 金 額 │ 分項合計 │├────┼──┼────┼──────┤│ │ 98│73,455元│ ││年終獎金├──┼────┤ 165,274元││ │ 99│91,819元│ (聲明2) │├────┼──┼────┼──────┤│ │ 99│23,807元│ ││ ├──┼────┤ ││ │ 100│ 2,961元│ ││ ├──┼────┤ ││員工紅利│ 101│15,127元│ 53,249元││ ├──┼────┤ (聲明3) ││ │ 103│ 4,046元│ ││ ├──┼────┤ ││ │ 104│ 7,308元│ │├────┴──┴────┼──────┤│未獲配公務車之油資損害 │ 1,022,177元││ 交付公務車 │ 680,000元││ │ (聲明4) │├────────────┼──────┤│ 上訴第三審金額總計 │ 1,920,700元│└────────────┴──────┘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