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66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王昭鴻
王林瓊琪王英仁王英才王淑媛王素惠共 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複 代理 人 劉昆銘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寶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武錦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律師洪懷舒律師蔡明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1項裁定之。
二、原定民國109年4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取消。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