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27號上 訴 人 彭秀梅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複代 理 人 吳奕麟律師被上 訴 人 林育華 林淑楨林采櫻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暄琦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王浦傑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素玲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