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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上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7號異 議 人 蘇慶麟代 理 人 郭國益律師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蘇東治間本院108年度上字第37號核定土地租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書記官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所為處分書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利益數額,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命令自民國(下同)91年2月8日起增至150萬元。

二、本院108年度上字第37號(下稱本院第37號判決)判決主文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即相對人,下同)後開第二項

㈠、㈡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㈠核定被上訴人(即異議人,下同)就其所有門牌號碼臺南市○○區○○村○○○街○○○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占有坐落上訴人所有坐落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661.49平方公尺,自民國(下同)102年7月13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應再增加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陸拾肆元。另自105年1月1日起至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每月租金應再增加伍仟陸佰肆拾肆元。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貳拾柒萬伍仟陸佰捌拾元;及自107年7月13日起至前項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再給付上訴人伍仟陸佰肆拾肆元。其餘上訴駁回。追加之訴駁回。」,異議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請求廢棄上開主文㈠、㈡部分,並駁回蘇東治該部分之請求。經查:

㈠主文㈠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

⒈自102年7月13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應再增加1764元部分:

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52,273元{計算式:1,764(每月租金應再增加部分)×29又19/30月(102年7月13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52,2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⒉105年1月1日起至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每月租金應再增加5,644元部分:

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

是以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以權利存續期間10年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677,280元(計算式:5,644×12×10=677,280元)。

㈡主文㈡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本院第37號判決主文㈡判命「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275,680元;及自107年7月13日起至前項(系爭房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再給付上訴人5,644元。」,其中「自107年7月13日起至系爭房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再給付上訴人5,644元」部分,係相對人對異議人提起給付租金訴訟時,附帶提起之請求,揆諸上開規定,不併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75,680元。

㈢本件異議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5,

233元(計算式:52,273+677,280+275,680=1,005,233元,即上開㈠+㈡)。本件異議人對本院第37號判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既不逾150萬元,自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三、是本院書記官109年7月27日以108年度上字第37號處分書,將於109年5月14日製作之判決書正本原記載之教示條款:「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之記載更正為「不得上訴。」等文字,於法並無不合。

四、本件異議意旨以:伊購買系爭房屋迄今32年,若使用23年,不過55年,系爭房屋仍屬堪用,然23年後伊須多繳租金1,558,020元{5,645×12(每年增加之租金)×23=1,558,020元},伊上訴第三審所受之利益,已逾150萬元云云,而對處分書提出異議,尚非有據。本院書記官以109年7月27日處分書予以更正,應無不當,異議人對此所為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法 官 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雁勤

裁判案由:核定土地租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