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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上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18號上 訴 人 益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素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泰志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法 官 吳上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