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24號再 審原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武雄、鄭紫璠(原名鄭月珍)、吳佳琳間交付塔位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夏金郎法 官 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