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2號再 審 原告 李錦輝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勤穩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對本院105年度上字第287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16,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5,65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法 官 張家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信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