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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再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廖敏安(即廖德偉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律師

謝菖澤律師劉家榮律師洪仲澤律師陳妙真律師再審原告 廖瑞芬(即廖德偉之承受訴訟人)

廖瑞萍(即廖德偉之承受訴訟人)廖瑞菁(即廖德偉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廖敏安(即廖德偉之承受訴訟人)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廖行權間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再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3,830,8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8,52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倘逾限尚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法 官 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