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7號再審原 告 沈金寶珠
沈阿綿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保險金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31,2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春長法 官 林富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