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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再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7號抗 告 人即再審原告 沈金寶珠

沈阿綿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保險金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本院108年度再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法 官 林富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保險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