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楊慶鏘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間求給付離職員工獎勵金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69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莊俊華法 官 施介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