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再審 原告 楊慶鏘再審 被告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訴訟代理人 李東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離職員工獎勵金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裁定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王浦傑法 官 黃佩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玉秀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再審 原告 楊慶鏘再審 被告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訴訟代理人 李東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離職員工獎勵金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裁定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王浦傑法 官 黃佩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