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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家再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再更一字第1號再審原告 蔡弘義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再審被告 蔡燕凰

蔡怡雯蔡鴻鈞蔡愛瑾蔡維欣游惠君(兼游瑞山之承受訴訟人)游繡華(兼游瑞山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維民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就繼承回復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1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張世展法 官 黃義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倩玉

裁判案由:繼承回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