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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家抗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抗字第15號抗 告 人 吳王麗娟相 對 人 吳宗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對照原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下稱原判決)與105年度家訴字第32號判決效力所及被繼承人吳楊來金之遺產,可知原判決遺漏「吳楊來金名下○○區農會帳戶新臺幣(下同)150,170元及所生孽息」、及「吳楊來金名下○○郵局帳戶74,902元及所生孳息」等遺產未為判決,故聲請補充判決。又原判決主文記載「被繼承人吳楊來金所遺留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之定期存款50萬元及其利息應予分割,由原告分得4分之1,由被告分得4分之3。」等語,應記載為「上開定期存款50萬元,於104年7月12日前雖是定存狀態,但是於104年7月13日已被吳宗隆私自解約及提領。」等語,然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主文記載「定期存款50萬元」,易使人誤會「上開50萬元仍處於定期存款狀態中」,故聲請更正上開主文「定期存款50萬元」為「定期存款50萬元(註:上開定期存款50萬元,於104年7月12日前雖是定存狀態,但是於104年7月13日已被吳宗隆私自解約及提領。)」,原審駁回抗告人之聲請,顯有違誤,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二、按家事事件之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2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又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抗告人就被繼承人吳楊來金之遺產對相對人請求返還應繼分

及分割遺產,經原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32號判決在案,嗣抗告人再次請求分割吳楊來金之遺產,又經原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判決在案,抗告人雖主張原判決就「吳楊來金名下○○區農會帳戶150,170元及所生孳息」及「吳楊來金名下○○郵局帳戶74,902元及所生孳息」部分有脫漏,聲請補充判決云云,然查,原判決於得心證之理由㈠已認定「被繼承人吳楊來金於104年4月20日之遺產(當日提領之存款仍屬於遺產)有臺南市○○區○○○段○○○○號(重測前為○○段000地號)、臺南市○○區○○○段○○○○號(重測前為○○段000地號)之土地、臺南市○○區○○街○○巷○○號之房屋、臺南市○○區農會存款143,086元、○○郵局存款72,746元、定期存款10萬元、40萬元、50萬元及現金300萬元,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臺南市○○區農會往來交易明細、○○郵局歷史交易清單可憑,惟其中臺南市○○區○○○段○○○○號、臺南市○○區○○○段○○○○號之土地、臺南市○○區○○街○○巷○○號之房屋、臺南市○○區農會存款5元、○○郵局存款9,595元、定期存款10萬元、40萬元及其等孳息等遺產均已於原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32號案中判決分割,則『活期存款全部餘額算均已分割』,則就已分割過之土地、房屋及活期存款部分不得於本案中再重複分割,本案僅就尚未分別之郵局定期存款50萬元及現金300萬元之遺產予以論述。」,是原判決就抗告人主張漏判之「吳楊來金名下○○區農會帳戶150,170元及所生孳息」及「吳楊來金名下○○郵局帳戶74,902元及所生孳息」部分,已於判決理由中交代何以不於本案再為分割之理由,並於主文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縱抗告人對其判決有所不服,亦非屬「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形。況抗告人已就其主張之前開金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8年度家上易字第22號受理在案。是抗告人聲請補充判決,於法尚有未合。

㈡抗告人另聲請更正原判決主文「定期存款50萬元」為「定期

存款50萬元(註:上開定期存款50萬元,於104年7月12日前雖是定存狀態,但是於104年7月13日已被吳宗隆私自解約及提領。)」等語,以明確主文文意云云。惟被繼承人吳楊來金之遺產係指其死亡時之財產,其死亡後財產如何變動,乃屬將來執行之範疇,抗告人主張應於主文附註嗣後財產變動之情形,核非屬「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類此錯誤」之情事,是其聲請更正,亦屬無據。

㈢從而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違誤。抗告人猶執前詞,主張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法 官 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筱婷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