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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家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郭晃銘代 理 人 顏雅嫺 律師相 對 人 郭雅琳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郭婷琪共同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郭群裕 律師相 對 人 郭婷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聲請人撤銷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受理105年度司家補字第1094號乙案民事事件起訴證明書,關於附表所示不動產編號1、2、3及4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許可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民國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告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後,倘其登記之原因消滅(例如原告撤回其聲請或同意被告處分),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例如本案請求所據之權利嗣後消滅或變更,或經證明確不存在),應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同項立法理由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就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核發已起訴之證明後,持向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登記在案。茲兩造已達成和解(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家上字第32號),前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家聲字第6號撤銷附表編號5、6部分之訴訟繫屬登記,現聲請人同意就其餘附表編號1至4已註記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聲請撤銷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據提出聲請狀,並經本院調取臺南地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07號及本院107年度家上字第32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且經當事人以108年10月1日就本院107年度家上字第32號事件達成訴訟上和解,是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至4之不動產聲請撤銷訴訟繫屬登記許可,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法 官 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麗首附表:被繼承人郭森竹之遺產┌──┬──────────────────┐│編號│ 不動產明細 │├──┼──────────────────┤│ │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 1 │ ││ │ (面積11.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 │ 臺南市○○區○○段○○○○號建物 ││ 2 │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號)││ │ ,權利範圍1/2) │├──┼──────────────────┤│ │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 3 │ ││ │ (面積36.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 臺南市○○區○○段○○○○號建物 ││ 4 │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段0 ││ │ 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 │├──┼──────────────────┤│ │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 5 │ ││ │ (面積:1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 臺南市○區○○段○○○○○號建物 ││ 6 │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0 ││ │ 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