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12號上訴人即附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被上訴人即 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陳之貴訴訟代理人 盧維權
陳建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追償契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法 官 吳上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