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上字第23號上 訴 人 陳學壯(即東設營造有限公司及吳家聞之承當訴訟
人)訴訟代理人 楊沛錦律師
王進輝律師被上訴人 緣善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敏善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
黃郁婷律師林育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設定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