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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抗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37號抗 告 人 袁敏哲相 對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岱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曾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萬3,917元,原裁定命抗告人再給付相對人一審應負擔之裁判費,顯有未合,求予廢棄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訟訴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原裁定依相對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所提出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收據、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等證據,裁定命抗告人應給付相對人訴訟費用額為4萬7,667元本息(計算式詳如附表),係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經嘉義地院105年度訴字第120號判決相對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百分之70,餘由相對人負擔。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64號判決駁回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抗告人)負擔。嗣抗告人對第二審判決上訴至最高法院,亦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64號裁定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抗告人)負擔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嘉義地院105年度訴字第120號判決、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64號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64號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32、33至44、45至46頁),於法並無不合。

四、抗告人主張其於上訴本院時業已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8萬3,917元,不得再命其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一節,固據提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5號裁定乙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16頁);惟該裁定理由已明載「本件聲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曾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萬3,917元,有收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所指係第二審裁判費,抗告人之主張顯與事實不符。況本件第一審之裁判費5萬5,945元係由原告(相對人)繳納,此有嘉義地院收據1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11頁)。抗告人係第一審之被告,斷無由抗告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之理。抗告人之主張,不足採信。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法 官 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斈如【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55,945元 │由聲請人於105年2月18日預納。││ │ │ │├────────┼───────┼──────────────┤│地籍圖謄本費、 │ 12,150元 │由聲請人於105年4月21日預納。││土地勘查複丈費 │ │ │├────────┼───────┼──────────────┤│合 計 │ 68,095元 │除第二、三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 │ │人繳納,無須賠償外,相對人應││ │ │賠償聲請人之金額為左列金額之││ │ │百分之70,即新臺幣47,667元(││ │ │計算式:6809570%,元以下 ││ │ │四捨五入)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