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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抗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51號抗 告 人 翁炳坤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108年度抗字第5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法 官 孫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