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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抗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67號抗 告 人 李豐裕

李明三相 對 人 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林文瑞相 對 人 冷明珍上列抗告人因與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冷明珍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106年度訴字第346號確認建物所有權歸屬等事件,於民國106年11月2日之言詞辯論筆錄(下稱系爭筆錄),經抗告人核對錄音光碟後,發現系爭筆錄就分家鬮書所載之餐廳及廚房並無改建,僅是改變為住房間供居住使用,另蔡出的浴室間係由原地之谷倉處改建。H公廳部分屬公同共有,其他正厝間及東西左右護龍之分配房屋屬分別共有,系爭筆錄有錯誤、漏載情事,前經抗告人聲請補充更正筆錄,惟遭書記官以處分書駁回。抗告人聲明異議,復遭駁回,為此提出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言詞辯論筆錄內,應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並將下列各款事項,記載明確:一、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及自認。二、證據之聲明或捨棄及對於違背訴訟程序規定之異議。三、依本法規定應記載筆錄之其他聲明或陳述。四、證人或鑑定人之陳述及勘驗所得之結果。五、不作裁判書附卷之裁判。六、裁判之宣示。除前項所列外,當事人所為重要聲明或陳述,及經曉諭而不為聲明或陳述之情形,審判長得命記載於筆錄,為民事訴訟法第213條所明定。再言詞辯論筆錄,當庭製作之,筆錄內無須將辯論之內容或其結果一一詳記無遺,僅記載其要領即可。必要時,應將訊問及陳述或不陳述之情狀,例如當事人默然不語或喜怒哀樂等,加以記載,其陳述前後矛盾者,並應記明,亦為司法院頒訂之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6點所明定。

三、查,抗告人主張系爭筆錄記載有錯誤、漏載而聲請更正、補充,然經本院調閱雲林地院106年度訴字第346號確認建物所有權歸屬事件全卷(含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7號卷),就106年11月2日之言詞辯論期日錄音內容與系爭筆錄記載核對結果(見雲林地院106年度訴字第346號卷第81至94頁、108年度聲字第2號卷第5至6頁),筆錄雖未逐字記載抗告人李豐裕陳述之內容,但其記載之要領與錄音內容並無不符,並無抗告人所指應予補充或更正之處,抗告人以系爭筆錄記載與錄音檔不符,請求更正及補充,自屬無據。至抗告人提出之光碟,經本院勘驗結果,詳如附件(見本院卷第35至37頁),此為抗告人所製作,內容固有部分係就家鬮書所寫之廚房暨餐廳,如何聯結到如附圖所示之F、G部分而為陳述,但無從據此證明書記官之筆錄記載與當事者之陳述意旨不符,而有錯誤或漏載情事。原裁定以經核對系爭筆錄及該期日之錄音內容,筆錄雖未逐字記載抗告人李豐裕陳述之內容,但其記載之要領與錄音內容並無不符,並無抗告人所指應予補充或更正之處,抗告人以系爭筆錄記載與錄音檔不符,聲請更正及補充系爭筆錄,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等情,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法 官 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斈如附表:勘驗筆錄勘驗項目:光碟(Music)光碟日期:101年8月6日內容:名稱為「Music」之資料夾中,有六個mp3檔,此六個mp3檔之內容皆為臺語音樂歌曲及臺語廣播電臺之錄音。

勘驗項目:光碟(0000-00-00 0000.wpl)光碟日期:101年8月6日內容:點取該檔案,會開啟「Music」資料夾中名稱為「FM_1105

31_002.mp3」之檔案。於「FM_110531_002.mp3」檔案播放完畢後,會自動依序播放「Music」資料夾中其他之mp3檔,直至「FM_110704_001.mp3」檔案播放結束始停止。

勘驗項目:光碟(雲林庭筆錄異議事件.mp4)光碟日期:108年2月1日時 間:00:01~01:36內容:

⒈畫面部分:

00:01開始出現三合院之照片;00:11於照片上跳出「AAP亞東新聞網李豐裕社長開講」之字樣;01:30開始淡出立法院車輛出入證之照片覆蓋於三合院之照片上。

⒉錄音部分:

可以聽出有兩個人的聲音在對答,聲音A從00:08處開始問:從分家鬮書所寫之廚房暨餐廳,如何聯結到如附圖所示之F、G部分,因為從附圖來看,G的部分看起來好像只是走道,不是廚房也不是餐廳,並詢問聲音B有什麼話說。聲音B答略以:審判長,F是餐廳暨廚房,G就是走道,因為一定要有門口。

時 間:01:37~04:12內 容:

⒈畫面部分:

01:37開始出現新的照片,照片中有一層樓之磚造房屋之牆面,屋旁有塊種有植物之土地,該照片上有「此位置係原有最東側房屋因海水倒灌地層下陷而倒塌,已拆除。」之字樣。

03:59開始出現新的照片,該照片為5張照片所合成。左上方之照片中有房屋數棟,房屋旁有數人排成一長列隊,該照片上有「遵審判長之諭,補陳分家鬮書第二條第4點李春田與李連財分配房屋的圖像。但因地層下陷已倒塌,現已不存在。」之字樣;左下方之照片中有一層樓之房屋兩棟,兩棟房屋呈「ㄏ」狀排列,兩棟房屋中間有塊充滿雜草之土地,該照片上有「雜草土地上之前為如上圖之房屋,左毗鄰李皆得於59年間分配所有之廚房及餐廳」之字樣;右上方及中間為黑白之人物照片,照片上有人名及拍照地點等字樣之註記;右下方為紙本之翻拍照,照片上有祖厝祖產分家鬮書等字樣之註記。

⒉錄音部分:

聲音A從01:37起問:G是走道的話,那從分家鬮書如何看得出來是分給誰?聲音B答略以:我們以前還沒分家前就是在那邊吃飯,分家當然是給李皆得。

聲音A從02:17起問:為什麼走道,就是G部分是分給李皆得,要怎麼看?聲音B答略以:因為他分廚房餐廳就一定會分前面的走道,否則他無法進出。至於證明是他們要去舉證不是我,我的證明就是鬮書,如果他們還有懷疑,我請求再到現場一次。

聲音A從03:05起問:那目前附圖F、G之部分是誰在使用?聲音B答略以:是李連財的媳婦在使用,叫做阿棉,我不知道他的正名,那是我堂弟李志斌的太太。

時 間:04:13~:06:55內 容:

⒈畫面部分:

繼續維持03:59起出現的5張合成照片。

⒉錄音部分:

聲音A從04:13起問:為什麼李志斌的太太可以用李皆得或是李明三(於04:46更正為只有李明三)的房子?聲音B答略以:李明三大部分的時間都住在台北,因為都是我們自己的親戚,我們農村的家庭不像都市斤斤計較,阿棉可以幫李明三維護這個房子。

聲音A從05:33起問:那阿棉住在那裡是把那裡當做什麼用途?聲音B答略以:住家。聲音A再問:那個地方不是餐廳或是廚房嗎?怎麼可以居住?聲音B於06:02處答略以:…拆掉(聽不太清楚),因為分家後各自就把房子改使用方式。

時 間:06:55~07:09內容:06:55處開始有女聲為語音朗讀,朗讀內容為「語音朗讀

與錄音光碟關鍵內容比對:F部分係改使用而非改建,屬分家鬮書所載廚房餐廳,足見為原物。」,並從06:58處開始出現上開朗讀之字幕。

時 間:07:09~13:46內容:07:09處持續有女聲為語音朗讀,朗讀內容為雲林地方法

院108年度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之內容,並從07:10處開始出現上開朗讀之字幕。

時 間:13:47~17:02內容:13:47處持續有女聲為語音朗讀,朗讀內容為李豐裕、李

明三於原審提出之108年1月12日民事異議狀之內容,惟從

13:34處即開始出現上開朗讀之字幕。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