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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撤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撤字第1號原 告 黃金安上列原告因被告協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馮孝芬等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5月28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24號,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按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再審之訴均係以除去確定之終局判決為目的,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5準用同法第505條之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之訴訟程序因準用再審之訴訟程序,自應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故關於第三人撤銷之訴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即應準用同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以前訴訟程序之起訴時為準,即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原確定判決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並依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查上開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24號確定判決不利於原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400元(20,000,000×1.552%=310,400),應徵收裁判費5,130元,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素玲

裁判案由:第三人撤銷訴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