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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聲再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12號再審聲請人 蔡永取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6號民事確定裁定,提出異議狀聲明不服,依法視為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到院,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春長法 官 林富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