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50號再審聲請人 黃良政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書記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勞聲字第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聲請再審,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可資參照。故聲請再審須對已確定之裁定始得為之,若對未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則為不合法。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勞聲字第8號裁定聲請再審,惟查再審聲請人業已就該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全部卷證送最高法院,然該抗告事件迄今尚未審結而未確定等情,有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資料、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故再審聲請人對於未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依前開說明,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張世展法 官 黃義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