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7號抗 告 人 黃良政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事件,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3號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8年度抗字第212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108年度聲字第10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規文。
二、查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勞訴字第7號判決後,抗告人聲請閱覽評議意見,經同院108年度聲字第283號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108年度抗字第212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於108年11月29日以108年度聲字第107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因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法 官 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