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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聲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8號抗 告 人 黃良政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事件,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4號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8年度抗字第213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0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黃良政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該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抗告人業於109年1月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61頁),玆已逾限,仍未遵行,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法 官 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