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1號聲 請 人 董振芳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董𧙗成、董林月英、董媛婷等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15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準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與相對人董𧙗成等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對於原審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06號),然依伊現況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與人無殷實之交,難央人作保,且伊為40年次、無業、又因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提出伊曾因給付扶養費事件所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各情,有另案法扶會臺南分會之申請書、審查表(本院卷第13、15、33、39頁)在卷可稽;又伊縱每月領取補助金新台幣(下同)5,150元,而於原審本案曾經繳納裁判費,惟伊無力再負擔訴訟費用,經濟情況確有重大之變遷,有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之106年度所得僅4,440元)可據;且依原審判決所載兩造攻擊防禦之內容形式上審查(本院卷第17至30頁),尚難遽認聲請人之上訴係顯無理由。依前揭說明,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