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8號聲 請 人 董振芳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董祐成間請求車籍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2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身心障礙,工作不穩定,名下亦無財產,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各情,業據其提出該分會之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等以資釋明,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吳上康法 官 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