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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聲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7號聲 請 人 劉淑惠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逕行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1項、第3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瑞義等4人間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具狀聲請交付民國(下同)108年3月12日、4月23日、6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及7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除其中108年6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前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2號裁定准許在案外,就其餘部分,聲請人並未敘明有何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需聲請該庭期錄音內容之理由,爰依上開說明,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予以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施介元法 官 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筱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