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103號上 訴 人 愛新覺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欣上 訴 人 李全教追 加 被告 李炳堯被 上 訴人 方裕國
方順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第一、二點中關於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張家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