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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重上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103號上 訴 人 愛新覺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欣上 訴 人 李全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思瀚律師

許坤立律師追加 被 告 李炳堯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朱萱諭律師被上 訴 人 方裕國

方順裕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素玲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