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58號上 訴 人 陳芸婷上 訴 人 陳月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生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6,073,230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91,788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法 官 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