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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保險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黃子榕訴訟代理人 林喬茵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保險字第4號判決,提起上訴,並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追加備位聲明。查上訴人109年11月24日追加備位聲明,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2,107元(如本院卷第189至191頁備位聲明附表一編號3、5、7、9所示,依序計算為:467,287元、15,705元、139,279元、1,209,836元,合計1,832,107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三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該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黃義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雪招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理賠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