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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上易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28號上 訴 人 鄭敬仁(即鄭征三之繼承人)

鄭敬民(即鄭征三之繼承人)鄭秀菁(即鄭征三之繼承人)曾蘭鳳(即鄭征三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被上訴 人 陳佩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貳大點第點得心證之理由其中㈡⒌第二行至第三行關於「102年7月至109年7月扶養費219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7月至108年7月扶養費219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林富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羅珮寧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