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335號上 訴 人 甲○○(00000)輔 佐 人 丁○○訴訟代理人 蔡宜君律師
許雅芬律師上 訴 人 臺南市私立○○芝蔴街美語會話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被上 訴 人 代號:A女兼 法 定代 理 人 代號:A女之父
代號:A女之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89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A女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給付A女之父、母各壹拾萬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等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等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第1項規定:「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次按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前段雖僅規定:「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性騷擾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且性騷擾行為雖與性侵害犯罪行為有別,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參照)。惟揆諸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第1項所規定「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之立法目的,暨同法第12條保護性騷擾事件被害人之隱私、避免其受二度傷害之規範意旨(同法第12條立法理由係:「為保護性騷擾事件被害人之隱私,明定大眾宣傳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性騷擾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但經被害人同意,或偵查犯罪機關因偵查犯罪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司法機關受理性騷擾案件,於製作裁判文書,應得依事件具體情節,斟酌被害人之意願,於個案類推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關於對被害人身分予以保密之規定。是除經被害人同意,或偵查犯罪機關因偵查犯罪認有必要者外,司法機關如審理或處理性騷擾事件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揭露足資辨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恐有害於被害人隱私之保護,殆與性騷擾防治法之立法目的有違。故法院於受理性騷擾防治法之事件所製作之裁判書,為保護被害人之隱私及名譽,避免被害人受到二度傷害,亦得類推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對被害人身分予以保密。查被上訴人等主張上訴人甲○○對A女所為行為,屬性騷擾防治法所規範之性騷擾事件,審諸被上訴人等所主張之性騷擾行為情節,應認若揭露被上訴人等之真實姓名及住所等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恐有侵害其隱私使其受二度傷害之風險,是有類推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之必要,爰就被上訴人等姓名及年籍資料均予以遮蔽,並以A女、A女之父、母為被上訴人等各別之代稱,合先敘明。
二、被上訴人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等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構成案件事實中牽涉外國地者,即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法域之管轄及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裁判參照)。
又按外國人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涉訟者之國際管轄權,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未規定,即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2條規定,認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85號裁定參照)。查甲○○(00000)為○○國籍人士、A女則為○○人士,為兩造於原審所不爭執,具有涉外因素,是本件屬涉外民事法律事件。甲○○(00000)住臺南市、A女(及其母)當時在臺灣之住所地及其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亦均在臺南市,屬本院轄區,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院自有管轄權。
四、復按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定有明文。被上訴人等主張甲○○(000000)在坐落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南市私立○○芝蔴街美語會話短期補習班(下稱芝蔴街補習班)上課處所涉嫌性騷擾行為即徒手觸摸上訴人頭部、手部等,並依我國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被上訴人等所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亦在我國境內,依前揭說明,本件自應依侵權行為地法即我國法為準據法。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等主張:㈠上訴人甲○○(00000)為○○國籍人士,受雇於上訴人芝蔴街補
習班教授美語。A女為○○人士之女,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間就讀芝蔴街補習班,期間係由甲○○、訴外人己○○(00000)擔任其美語授課老師,平日於補習班內與其他同學上課活動時,甲○○即會對A女摸頭、肩膀、手臂等肢體碰觸行為,A女初以為係外國人打招呼方式,故僅消極閃躲,未告知其他師長或家人。嗣A女發現甲○○似不僅對其有肢體碰觸之親暱行為,且於其他同學面前絲毫不避諱為肢體接觸行為,其內心深感恐懼與不悅,遂刻意避開與甲○○之接觸,並向母親告知討厭甲○○,惟並未告知討厭之原因,A女之母亦以為僅係A女一己之想法,故未予深究。
㈡嗣後A女擬於109年1月中至2月中暫返日本,乃於108年12月初
向芝蔴街補習班洽詢補課事宜,因A女之母知悉A女不喜歡甲○○,故特別要求補習班由00000擔任補課之授課老師,並經芝蔴街補習班之班主任同意。詎芝蔴街補習班竟仍指派甲○○為A女補課,且因係針對A女暫返日本期間所補英文會話課程,故僅有A女1人單獨上課,甲○○竟趁監督權勢之便,於課程進行中(詳如附表所示時間),對A女為如附表「被上訴人等主張甲○○對A女之行為」欄所示之行為。而A女雖深覺噁心與羞憤,然而擔心遽然反抗會遭更大傷害,故僅能趁翻閱課本時慢慢移動身體,以與甲○○保持距離,並藉由書本阻擋及移動身體避開甲○○之騷擾,直至補課時間屆滿返家後,A女始向其母親告知上情,且A女因遭甲○○數次騷擾,出現情緒不穩、焦慮等急性壓力反應。
㈢其等即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下稱第五分局)提起
性騷擾申訴事件,經第五分局調查性騷擾事件成立,除以函通知其等外,並依法將甲○○移送主管機關懲處。惟甲○○就第五分局之調查結果不服,向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及兒少性剝削防治委員會(下稱防治委員會)提起再申訴,並經防治委員會審議後,以第0000000000號再申訴決議書(下稱決議書)決議性騷擾不成立。然本件甲○○對A女所為「摸頭、肩膀、手臂等肢體觸碰行為」、「以雙手搓揉撫摸手臂」、「撫摸頭髮,並數次撫摸A女手臂及背部,並捉握A女右手」等行為,不僅客觀上與教學毫無關係,且觀諸警詢筆錄及監視錄影畫面可知絕非經A女同意,甚且由事發當時影像內容可知A女於甲○○出手撫摸頭髮及其他身體部位時,A女手部係呈不自然抬舉狀態,顯見其當時內心確係惶恐失措;又從影像內容更可見甲○○多次長時間捉握A女手部,A女更二度用力抽離;另參以甲○○身體碰觸A女時間非僅一瞬間之偶然碰觸,甚至有長達數10秒之久,因此造成A女心生畏怖,後續並出現急性壓力反應,有情緒低落、焦慮等負向情緒與認知、過度警覺、逃避相關經驗、失眠、生活功能減損等症狀,現仍持續接受治療,是甲○○之行為符合性騷擾防治法所定義之「性騷擾」甚明。
㈣又A女之母、A女之父對A女均有保護及教養權利與義務,今因
甲○○之性騷擾行為,致A女身心受創,其等勢必需付出更多心力保護及教養A女,嚴重影響親權之行使,更造成精神上痛苦;甲○○為芝蔴街補習班之美語老師,藉執行職務之機會,於上開時地多次對A女為性騷擾行為,芝蔴街補習班亦對甲○○負有雇主監督不周之義務,爰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提起本訴,求為判決:甲○○應給付A女100萬元、給付A女之父、母各80萬元。芝蔴街補習班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之法律關係,就被上訴人等所受之損失,與甲○○負連帶賠償責任。原審判決後,被上訴人等均未於本院提出何答辯、聲明或陳述(原審判命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A女20萬元;給付A女之父、母各10萬元,及均自109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而駁回被上訴人等其餘之請求,被上訴人等未就其於原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在卷)。
二、上訴人等則抗辯以:㈠授課老師甲○○並無被上訴人等所述如附表「被上訴人等主張
甲○○對A女之行為」欄所示之性騷擾行為,其所答辯之理由如附表「甲○○之答辯」欄所示。依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明文規定,有無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並非僅憑被害人主觀之感受為唯一認定標準。甲○○不服第五分局之性騷擾申訴調查結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5項之規定提出再申訴,已經防治委員會決議,認其性騷擾事件不成立。
㈡甲○○對A女所為授課之行為,乃基於教學上之指示與說明,從
未有性騷擾之故意與不良意圖。A女長住○○,習慣語言為○○,然甲○○為○○人,不諳中文與○○,習慣語言為英文,因此在全英文上課時,雙方溝通勢必借助肢體語言為之,尤其在引導A女注意或A女不了解甲○○說明時,甲○○以肢體語言表達在所難免。況甲○○授課教學過程中,視線多在前方螢幕與課本教材上,倘若甲○○真有性騷擾之意圖,其視線應落在A女之隱私部位才是,然從監視器畫面,根本未有此種情形。甲○○為深受西方文化影響,其授課教學時,會鼓勵、幫助孩子有信心的學習,並時常透過肢體接觸來表達其熱誠與關懷,亦為大多數孩子們所接受。又自當時監視器錄影畫面,均未見有如被上訴人等所述「A女手部係呈不自然抬舉狀態,顯見A女當時內心確係惶恐失措…A女更二度用力抽離」之情形。至A女不願由甲○○授課,申請改其他老師之事,甲○○亦從未獲芝蔴街補習班告知,亦未受被上訴人等反應,加以A女對於上訴人甲○○之教學方式並無不良反應,可見甲○○與A女間均係建立在一般正常師生之日常互動。
㈢又被害人之主觀感受,仍須具備合理性,甲○○對於孩子之關
心與教學之熱誠,係歷經長久所建立之師生互動,突然間被貼性騷擾之標籤,殆有誤會。而性別教育最終目的是讓孩子知所保護自己,讓孩子正確判斷何時係危及自己安全之行為,並非意味只有同性之人才能做出肢體互動,此絕非性別平等教育方式所欲達到之目的。A女對甲○○之行為,以其主觀感受,臆測甲○○對其為性騷擾行為,顯已逾社會一般通念之評價。
㈣被上訴人等就甲○○授課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行為、是否構成
侵權行為,及A女、A女之父、母是否身心受創,與甲○○之授課教學行為有何相當因果關係,自應負舉證責任。其等雖提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診斷證明書雖認A女有急性壓力反應(即呈現陷情緒低落、焦慮等負向情緒與認知、過度警覺、逃避、失眠、生活功能減損等症狀,下稱急性壓力反應),然此原因多端,無法遽以證明A女係因甲○○之授課行為而受有重大傷害,亦非甲○○侵害A女之父、母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身分法益情節重大情形,是就A女之父、母之請求非財產上損害,應屬無據。又甲○○並非有意性騷擾A女,縱使A女受有急性壓力反應,然情節並非重大,A女及其父、母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尚嫌過高。㈤依上,原審為上訴人等敗訴之判決部分,尚有未合,爰上訴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於原審」不爭執之事實(原審卷二第116-117頁):㈠甲○○(00000)為外籍人士(○○),並受僱於芝蔴街補習班擔任美語老師;A女則為○籍人士(年籍詳卷)。
㈡A女自108年10月間起,就讀於芝蔴街補習班,由甲○○、訴外人00000擔任其美語授課老師。
㈢A女擬於109年1月中至2月中暫返日本,乃於108年12月12日晚
間7時至8時許、同月25日下午2時至4時許,前往芝蔴街補習班進行補課,該兩次補課均係由甲○○一人單獨為其上課。㈣甲○○於課程進行中(如附表所示時間)與A女有肢體碰觸行為。
㈤A女於109年1月2日經成大醫院診斷罹患「急性壓力反應」。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㈠上訴人甲○○於上開時、地是否有對被上訴人A女為性騷擾之行
為,致A女身體權益或其他人格法益受侵害,而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應對A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㈡被上訴人A女之父母得否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上
訴人甲○○負損害賠償責任?㈢若是,被上訴人等得請求損害賠償的項目為何?及其金額應以
若干為適當?㈣被上訴人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芝蔴街補
習班應與上訴人甲○○對被上訴人等負連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就兩造爭執事項之㈠部分甲○○於上開時、地,是否應對A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1.按性騷擾防治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定有明文。且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加以綜合判斷;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亦定有明文。又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亦定有明文。再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8條、第195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2.被上訴人等主張甲○○有如附表「被上訴人等主張甲○○對A女之行為」欄所示之行為,惟為上訴人等否認,並以前詞抗辯。經查:
⑴被上訴人等就甲○○有性騷擾行為,係以第五分局檢送芝蔴街
補習班監視器錄影光碟為憑(見原審卷一第53頁),並將該錄影光碟內容中其認為甲○○有性騷擾客觀行為翻拍成照片(原審卷一第115-135頁);上訴人等否認甲○○有性騷擾行為,亦就上開錄影光碟提出答辯(即甲○○促請A女入座準備上課、與A女認真討論等情,見同上卷第176-216頁),是以審酌甲○○有無性騷擾客觀行為或侵權行為乙節,自應以前揭錄影光碟及翻拍照片等為審酌判斷之依據。
⑵按甲○○有雙側聽力障礙即重聽情形,曾至醫院接受純音聽力
檢查,結果顯示平均聽閾右耳60分貝、左耳64分貝等情,有成大醫院診斷證明書暨耳鼻喉部聽力檢查單等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238、240頁)。觀監視器錄影及兩造所提出前揭翻拍之照片,甲○○雖有在上課時,偶而撥弄A女髮梢數次、摸A女頭部、或甲○○起身離座時拍拍A女背部、及上課時偶握住、觸碰A女手腕之情形(A女則多係保持上課坐姿情形),有上開被上訴人等提出之相片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15-135頁),固有疑慮;惟細察監視器錄影鏡頭下顯示甲○○於補習班教室授課教學實地現場情形,彼師生二人原先係面對同一方向(相片左側即監視器鏡頭下方)併排而坐,二人正前方並無桌子,A女左前方稍遠處(即監視器鏡頭下方)始有桌子,可放置教材簿冊,A女將書包放置其椅子旁左側,教材簿冊之一則放置其坐在椅子之大腿上,師生二人即開始教室上課;在上課前甲○○先有促請A女入座,而以右手扶碰A女左手肘處準備上課,或以指背指示A女將教材物品放置左前方桌上;或上課前有撥弄A女髮梢(A女稱老師稱讚其頭髮好長、好漂亮,詳如其在後述訴願會之陳述);上課時或為A女上課所誤寫字體以左手扶著A女簿冊紙面使用橡皮擦情形(錄影機拍攝角度擋住A女右手,無法辨識有觸碰A女右手);或在上課時輕拍A女右手腕並指向教材圖案、或以左手撥開A女右手,並指向教材上圖案,或以左手抓住A女右手晃數下,提醒A女(音節)、或以左手撥開A女右手二次,並注視A女作答,而A女並無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如被上訴人等所述附表所示之情形(即並無A女所述:有手部呈不自然抬舉姿態而內心惶恐失措、或甲○○捉A女手部使A女更二度用力抽離情形,及「A女將老師的手甩開,開始撫摸,搓揉我的手」)等情,有本院勘驗監視器光碟影片檔案情形可按(見本院卷一第477-483頁),究之其中授課時偶有觸碰情形所示,如撥開A女之右手,旋指向教材上圖案、或摸頭之後,即指向教材上圖案,或要求A女注意教材、或提醒A女注意、或為A女擦拭教材簿冊、或注意A女作答情形,核均係甲○○授課指示或提醒之情形;縱雖A女在授課前,有摸A女長頭髮,A女自己也在摸,可能關心A女之如何整理美髮,未見A女立即有反對之意、害怕、或反抗之動作,課本係上訴人指示A女放在大腿上或放在左前方桌上;上開行為並非典型一般之性騷擾事件襲擊女性重要部位之胸部、臀部,或其他敏感重要器官部位等情況,理應無引起一般人覺有歧視、侮辱之情形,或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教育、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甲○○當係授課時,以親切、誠懇、要求專注上課方式教學,又因甲○○有重聽情形,可能須較接近始能聽清楚女生的輕聲細語小聲回應(如同其所陳係以父子般相處方式上課),此即就被上訴人等所提出之相片亦足見甲○○實際教學情形,並無不正常情形(見原審卷一第119、125、133、135頁、卷二第47頁);參被上訴人等自前揭監視器錄影光碟內容中,翻拍甲○○所涉有性騷擾之行為相片內容,並非即可自客觀情形上,遽謂有符合性騷擾之行為,而無猥褻、或「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等要件狀況,是依上說明,要難僅以被上訴人等單方主觀、片面臆測之無法查與事實相符之唯一陳述,而遽認甲○○已有符合前揭性騷擾規範之行為。
⑶況依兩造不爭執事實之㈤所示,雖A女及其母親向第五分局提
起性騷擾申訴事件,經第五分局調查性騷擾事件,惟嗣經甲○○表示不服,向防治委員會提起再申訴,經防治委員會審議後決議性騷擾不成立,有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下稱社會局)於109年5月4日南市社家字第0000000000A號函、性騷擾再申訴案決議書等附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218-225頁);嗣雖A女及其母親表示不服,再提出訴願,惟亦經臺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下稱訴願會)以決定書駁回被上訴人等之訴願(理由如後),維持原處分,有社會局於109年12月8日南市社家字第1091488984號函、訴願決定書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05-118頁)。此觀防治委員會之決議書已說明:A女於警詢筆錄所陳述「詳細經過」之情境,經防治委員會檢視:「1.A女所述『於第一節上課時,該名老師看見我就說我的頭髮好長、好漂亮,並且一直觸摸我的頭髮』乙節,甲○○亦自述有該行為,惟是否為『一直觸摸』?比照該監視器畫面,容有疑義。2.A女所提及『在第1節課下課前,該名老師有摸我的右手,…』乙節,惟在第1節課下課前的該監視器畫面中,並未有此種情形。3.其次A女言及『老師(即甲○○,下同)叫我閱讀第1頁的内容,然後該名老師就將他的手放在我的右手上,開始撫摸;搓揉我的手,…』乙節,甲○○於警詢筆錄中說明『我確實有握住她的手,但我並未搓揉她的手。我正在解釋課本中的細節,並確保她可以了解我的意思』,且該監視器畫面中亦未有撫摸、搓揉的情形。甲○○又於受訪時詳細說明當時有一個詞彙是獸醫師,因為音節比較多、發音不容易,A女沒辦法很完整念出來,甲○○開了google發音給她聽,並抓著她的手示意音節數,希望她能記得,隨後就放掉她的手,沒有感覺她有退縮的反應。比對監視器畫面情境,甲○○之解釋可信。4.針對『我發現該名老師有這個動作後,我有將老師的手甩開,…』乙節,從該監視器畫面尚難立即且清楚看出A女有將老師的手甩開的動作。5.對於『但我怕課本會掉下去,所以就又把手放回原本位置,我一放回去該名老師就又開始撫摸、搓揉我的右手,…』乙節,甲○○說明是因為時間很有限,他無法等A女完全寫完才批改,所以在A女一邊寫就一邊幫她檢查,只要看到有寫錯的地方,就會即時跟她說明解釋,並請她改正,這樣比較節省時間。6.至於『在該堂課中,只要我開始在閱讀課本時,該名老師就會開始撫摸、搓揉我的手,…』乙節,甲○○就會以手觸摸A女之監視器所出現多處雷同畫面,在警詢筆錄中說明『我只是移開她的手,來看她寫的内容』、『我移開她的手,要向她解釋一些課本上的東西』、『當時她寫了一些錯的東西,我正在協助她用橡皮擦擦掉錯的東西』、『只是移開她的手,看内容是否正確。我只是一步一步的在確認内容是否正確』。此等說明勘認為與監視器錄影情節吻合。7.綜上,經援引比對A女警詢筆錄等及甲○○於本府調查會議之口頭與所提資料内容,甲○○所為,難認已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可見A女在警詢筆錄中所陳,容與事實相左,並不足採為有利於其之認定,有該決議書附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223-225頁),並無不合理之情形。嗣雖A女不服,復提出其訴願理由略以:㈠.甲○○對A女所為騷擾行為,不僅客觀上與教學毫無關係,且觀諸A女警詢筆錄及監視錄影畫面可知絕非經A女同意,不僅不受A女所歡迎,且由影像内容可知,A女於甲○○出手撫摸頭髮及其他身體部位時,A女手部呈不自然抬舉狀態,顯見A女當時内心確係惶恐失措。又因此事件,A女現仍持續接受情緒方面的治療。㈡.甲○○已自承確有撫摸A女頭髮及有握住A女,其性騷擾行為即成立,甲○○之辯解均不足以正當化其行為,原處分機關只比對甲○○提出之理由,與監視錄影畫面顯示情節相符,即認其所述可信,全然忽視A女之主觀感受。甲○○身為教師,理應更加尊重學生對自己身體之自主權,詎其反假藉教學之便,不顧A女主觀感受,多次為明顯與授課無關且不必要之肢體觸碰等騷擾行為,若不究責,則性騷擾防治法形同具文云云。此可見A女顯有誤認為甲○○有觸碰其頭髮、握手,即已性騷擾行為;然經訴願機關即臺南市政府仍以無性騷擾理由駁回,理由略以:「六、…惟查認定行為是否成立性騷擾,雖不能忽略相對人之主觀感受,但不能徒以相對人之主觀認知為唯一認定基準,尚應審酌個案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及互動、行為人之言行等客觀具體情狀為綜合判斷,尤不能恣意羅織入罰。…又就甲○○之行為,本府性騷擾防治會係經檢視本案完整連續之監視器影像及比對甲○○之說明,按社會一般通念為合理評價,認定其對訴願人之碰觸,僅係出於教學需要及表達友善。是訴願人前開主張,為其單方片面之法律見解,難以採憑。…、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109-11
0、117-118頁)。足認前揭碰觸行為情節,雖指摘甲○○之所為非授課需要及友善教學態度,惟仍與性騷擾之社會一般通念不符,難採為有利於其之論據。
⑷況證人即擔任芝蔴街補習班班主任乙○○於本院具結證稱:甲○
○是其補習班老師,被上訴人等一家人是學生與家長。而班主任職務內容為招生、與家長聯繫、補習班管理。A女還在補習班時,我沒有接收到A女媽媽反應不要給甲○○教的問題,當時有問A女媽媽教學有無問題,A女和媽媽都沒有反應問題。他(即甲○○)上課時會以肢體遊戲帶動,不會刻意觸摸小孩,可能是帶動作或肢體上遊戲。A女沒有親自找過我,我們對於新生都會問這樣上課有無問題,A女都沒有問題;(A女母親有特別要求00000擔任補課授課老師,且有經過你的同意?)真的沒有這件事情。00000老師是台灣人,只是兼職授課老師,他只是來上課,他沒有辦法用額外時間來補課。(被上訴人之起訴狀記載有特別要求00000擔任授課老師,且有經過班主任同意?且補習班特別指派甲○○補課?)沒有這件事,補課都是由上課老師甲○○來補課,其他學生也是由甲○○補課。有看過甲○○上課,我們會督課也有監視器畫面。(A女表示甲○○有時會握住她的手10秒,有何意見?)可能是A女在寫字時手擋住了,所以甲○○可能要撥開手看A女寫的有無正確。之前A女母親都沒有跟我反應任何事情,而且我天天都在補習班,有任何問題都可以跟我反應,也沒有打電話或是寫聯絡簿。那天A女補課時,上課與下課我都在,但都沒有看到A女不愉快的樣子。甲○○與A女的互動相對於甲○○與其他學生互動,在基本上老師與任何孩子的互動都是一樣的。沒有其他家長反應甲○○上課方式有不好的觀感,蠻多孩子家長都反應甲○○教學活潑,很喜歡甲○○。A女是新生,有試聽教學觀摩,試聽時印象中,家長有到現場,沒有表示意見,都Ok。英文補習班上課方式是全英文上課,如全英文上課,那A女的中文或英文程度是足以與甲○○溝通,A女英文程度挺好的。全英文上課時如果老師針對較難解釋的英文,為了讓A女瞭解,甲○○會以簡單的句子或圖畫去引導孩子理解。(甲○○是否會以肢體接觸解釋英文?)在遊戲當中可能會有簡單的指引動作。補課當天證人在場,於108年12月12日晚上A女沒有告知我任何事情,於同月25日補課進行中時,A女沒有任何不適的反應,沒有告知任何事情,或中途下課時有逃離現場或表示甲○○對其有任何無法接受之行為;沒有聽到甲○○與A女上課期間有任何爭吵或A女有任何拒絕甲○○的聲音、行為動作;補課當日下課時,A女沒有立即要離開補習班或面露驚恐的表情,補習班目前還有在經營,甲○○是全職、專任老師,幾乎所有的班都是他帶的,大約有60幾位學生,從幼稚園大班到小學6年級都有;(對於A女檢舉甲○○猥褻、性騷擾一事,有何意見?)一.我們的老師都很認真在教學,A女來補習班已經好幾個月,如果途中對老師有意見,我都在補習班,A女可以跟我反應,新生進來我們都會問家長上課有沒有問題,我們也會做電話訪問,我不懂A女有任何問題為什麼不反應,也可有聯絡簿或打電話來補習班反應。…四.甲○○是個會讓孩子喜歡上英文的老師,會使孩子在遊戲中學習英文,而非枯燥的學習、背單字。目前補習班學生剩下不到40人,且有家長坦白跟我說因為老師沒有任教,所以他們選擇離開,教育局原本禁止甲○○繼續教學,後來有提訴願,有撤銷原處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97-304頁)。可見芝蔴街補習班亦未知悉及同意被上訴人等已有特別要求由該補習班任職之00000擔任補課之老師,甲○○亦未知悉或受通知補課老師已被更換為00000擔任。況且芝麻街補習班當時有正常督課,並設置授課當時監視器正常運作之錄影畫面,即班主任亦到庭表示其有天天在補習班,新生進來其都會問家長上課有沒有問題,也會做電話訪問,有任何問題隨時都可以跟其反應,被上訴人均未打電話或寫聯絡簿指訴,堪認芝蔴街補習班暨班主任已善盡忠實執行、勤勞管理、選任及監督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則被上訴人等主張:A女之母知悉A女不喜歡甲○○,故特別要求補習班由00000擔任補課之授課老師,並經芝蔴街補習班之班主任同意,詎芝蔴街補習班竟仍指派甲○○為A女補課,補習班亦有監督不周云云,尚屬其片面主觀無法查證之唯一陳述,難遽為有利於其之論據。
⑸又證人即與A女年齡相仿之學生丙○○亦於本院作證稱:我認識
上訴人,也認識輔佐人,輔佐人是○○國小三、四年級的老師。(知悉何事?)○○學生(即A女)有寫錯字,甲○○拿她的手,要教他寫。(對甲○○的感覺好不好?)好。我現在國小六年級,英文名字Sandy,有上過甲○○的課,會用遊戲的方式教我英文。(甲○○會碰你的頭或是手?)答對時,會摸頭,摸頭的意思為很厲害,甲○○教學時,有其他同學與他互動,幾乎大家都是一樣,甲○○會與學生有肢體互動等情(見本院卷一第259-262頁)。由前揭證人等之證言,堪認甲○○係芝麻街補習班之授課老師之一,而其以全英文上課,甲○○上課時會以遊戲帶動,使孩子在遊戲中學習英文,而非枯燥學習、背單字,答對時會摸頭(摸頭表示「很厲害」),甲○○教學時之友善與關懷,與其他同學互動幾乎大家都是一樣,與其他補習班老師一樣都很認真在教學,是個會讓孩子喜歡上英文之授課老師(因其離開,使學生亦離開補習班近半)等情,並非無憑。縱A女發現甲○○不僅對其有肢體碰觸之親暱行為,且於其他同學面前絲毫不避諱為肢體接觸行為,其內心深感恐懼與不悅,遂刻意避開與甲○○之接觸,並向母親告知討厭甲○○云云,殆屬A女片面個人主觀之誤會與負面偏見,並無可採為上訴人侵害A女之認定。此外,A女及其母參與補習班補習多月,並未曾向補習班反應學習有何不愉快或不良教學,或提出要求換由00000擔任老師補課之申請,或A女於補課上課時有要求立即更換老師之情形或要離開補習班或面露驚恐之表情,及曾向補習班報告反應甲○○有性騷擾行為,並私下表示對老師有負面意見之積極證據,則被上訴人等之上開主張,已非無疑。
⑹本件授課A女之甲○○亦於本院到庭陳稱:我在這個公司(補習
班)已工作8年,從來沒有與任何學生有過問題,這個學生才來3個月,顯然對這樣的教學方式還沒有適應,我們會有教學觀摩,家長也會來看,如果在教學觀摩時,學生犯錯,我們會拍拍肩膀鼓勵他,並告知沒有關係,8年來學生與孩子都沒有問題。我不是故意去摸她,是要鼓勵她或是要她注意聽我說話,(被上訴人等有無說要換班?)這個事情我不知道,不知道A女之母有表示要換班。(補習班老闆是何人?)只知道他英文名字,中文名字不知道,老闆是臺灣人,補習班老闆沒有特別交代其對被上訴人要如何處理,這個班我帶了2年,A女是後來才加入這個班級,我對她善意及友善,與其他同學一樣,讓A女覺得她是被歡迎的。A女報案之前,我與A女間有兩次一對一的上課,A女去報案之影片,是第3次一對一上課,在以前上課時休息時間,我問A女最近怎麼樣,因A女英文程度有比其他學生好一點,她曾經說過她心情不好,我才會關心她為什麼心情不好,她說她中文考試沒考好,擔心父母親會不高興。我還鼓勵她不要擔心,有一次我還問她為何來臺灣,她說她不喜歡日本,因為在日本比較感受不到愛。有一次我批改作業時,A女來找我,她說回日本有一個英文考試要參加,她會擔心,她有很多次與我分享她的心情,所以我一直不懂她為何會告我性騷擾。我在上課時,完全沒有感覺她在躲我,還是有不一樣的反應。補習班是有一個女老師叫00000,不知道補習班說A女母親要求換老師,換00000來代替我上課。我與00000分配上課,我上兩個星期,她上兩個星期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56-259頁)。可見A女在補習班學習當時,面臨在台灣及○○依序中文、英文之考試,壓力非小,中文考試沒考好,擔心父母親會不高興,使A女之心情也不好等情形,甲○○有努力了解學生A女情緒及最近學習狀況,並無不合理之情形;堪認甲○○授課有用心關心學生情緒及該學生即將面臨之考試情形暨壓力,確有在努力教A女學英文。
⑺況A女曾經就學之臺南市○○國民小學(下稱○○國小)已檢送A
女之學生輔導資料記錄表至本院,該資料表內容之生活適應欄內已說明A女在4年級於108年5月間時,已有表情緊張情形,輔導內容要點欄載有:已經由A女之母表示A女因自○○到臺灣學中文,其A女中文不通,A女之母和老師商量安排她與目前相處最好之同學成為下次換座位之鄰座,希望協助她適應等情,有○○國小之學生輔導資料記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23至324頁),核與甲○○上開陳述A女擔心課業(中文、英文)學習不良、緊張之情形,大致相符,可見A女確有與甲○○溝通其現況學習擔心成績不佳為父母責怪之情形。而A女旋於本事件(如附表所示時間)之後,嗣又自109年1月13日起轉學至臺南市○區○○國民小學(下稱○○國小)至同年3月20日止,該○○國小表示並無輔導紀錄可參,有該校於110年12月15日○○小輔字第1101332346號函可據(見本院卷一第325頁),前揭二校均未指責芝麻街補習班或甲○○之授課教學有不良行為或性騷擾行為等情形。
⑻又細觀被上訴人等提出A女於109年1月2日至成大醫院之診斷
證明書,其上所載就診情形「病名:急性壓力反應」,醫師囑言:「個案…就診,呈現情緒低落焦慮等負向情緒與認知、過度警覺、逃避相關經驗、失眠、生活功能減損等症狀,建議需持續就診接受治療」等情(見原審補字卷第25頁),並無任何指訴芝麻街補習班、甲○○等之授課有何不當或性騷擾行為。
⑼依上,被上訴人等主張芝蔴街補習班擔任A女補課老師之甲○○
前揭行為,客觀上尚難認有連一般人都不歡迎之方式,碰觸A女之女性身體重要、敏感部位,具有性騷擾意味,違反A女意願,而有損及A女之人格尊嚴,使A女感到被冒犯、騷擾之情形,依前揭說明,甲○○之前開授課教學行為,尚不足構成對A女之性騷擾或侵權行為,容難僅憑被上訴人等單方片面臆測而無法查證與事實相符之唯一陳述,遽為有利於其之認定,暨命芝蔴街補習班、甲○○等應負連帶給付損害賠償之論據。從而,被上訴人等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之前揭請求上訴人甲○○及其雇主芝蔴街補習班等應負故意或過失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連帶賠償責任,洵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等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及第188條第1項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A女20萬元及應給付A女之父、母各10萬元,及均自109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非正當,不應准許。原審未遑詳查,遽予上訴人等不利之判決,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均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宗倫附表: 編號 補課時間 被上訴人等主張甲○○對A女之行為 甲○○之答辯 芝蔴街補習班之答辯 ⒈ 108.12.12晚間7-8時許 故意將桌椅移至教室角落之監視攝影設備死角,以雙手搓揉撫摸A女之手臂,並臉露奇怪表情之笑容 無證據可資證明 否認,且未舉證證明。A女於108年10月18日、10月24日、11月21日及12月12日均因需要補課而接受甲○○之授課,A女及其父母均未曾向芝蔴街補習班反應○○授課與A女之互動有何不妥,或造成A女有何不舒服、覺得被冒犯或侮辱。 ⒉ 108.12.25下午2-4時許 13:48:48-13:48:53撫摸A女背部及頭髮、以手撥撩A女頭髮A女手部一直保持不自然之抬舉狀態,未曾放下,似乎有些驚慌失措 ⑴畫面中上訴人並未有「撫摸」、「撥撩」之行為⑵A女手部舉動係回應上訴人之對話,用手表示整理頭髮之過程,並未有驚慌失措之情。 ⑴因是語言課程,甲○○需找話題和學生對話,看到A女頭髮又長又多,聊幾句頭髮容不容易整理,接著A女亦在頭髮對話中摸自己之頭髮,顯然該話題係促成對話之練習。⑵錄影畫面無法看出A女有驚慌失措、手部不自然抬舉之情。 ⒊ 13:48:55-13:49:10撫摸頭髮 A女手部舉動係回應上訴人之對話,用手表示整理髮之過程,自然與單純聽取上訴人講解時之姿勢不同。 甲○○持續與A女聊頭髮話題,故A女左手亦有觸摸自己之頭髮,並無被上訴人所述手部不自然抬舉、驚恐錯愕之情。 ⒋ 14:15:54-14:15:56伸手觸摸正在低頭寫字之A女背部,A女發現後立刻抬頭察看 上訴人僅係藉此告知A女要下樓拿教材,A女無任何驚慌、討厭之舉動。 甲○○向A女示意要離開去拿課本,嗣於14;16:51拿書本回來,而A女雖有抬頭一下,但隨即繼續作答,並無任何異狀。 ⒌ 14:39:18-14:39:19甲○○起身離開椅子之際,順手握住A女S手腕,A女突然驚覺遭碰觸 上訴人僅係提醒A女要進行較難之課程,詢問A女是否準備妥當?A女無任何不適之反應。 甲○○示意A女準備開始較難之下一堂課,A女並無突然驚覺等任何無異狀。 ⒍ 14:44:38-14:45:03甲○○開始變換坐姿及持續變換坐姿,並移動身體靠近A女按壓A女頭部、撫摸A女頭部,持續數秒 兩造間之距離並無明顯差異。上訴人改變姿勢係為與A女玩猜拳遊戲,至上訴人按壓A女頭部則係遊戲過程中,上訴人告訴A女答錯之表示。 甲○○採用猜拳活動做師生問答,變換坐姿係為方便猜拳。甲○○按A女頭部則係示意其答錯,甲○○鼓勵A女從課本中找出正確答案,雙方互動正常,A女並無任何異狀。 ⒎ 14:51:55-14:51:56撫摸A女頭部、撥撩A女頭髮 上訴人於此提及頭髮話題,除呼應一開始A女說會自己整理頭髮,亦藉此解釋美容院與理髮廳之不同。 甲○○問A女將來欲從事之職業,A女回答不知道,甲○○建議A女既會整理自己之長髮,可考慮從事美髮業,並以自己短髮上理髮廳來介紹美容院和理髮院單字之不同,A女於14:51:59-14:52:01亦有以雙手比劃與甲○○互動,A女無任何異狀。 ⒏ 15:03:02伸手碰觸A女背部 上訴人僅係要讓A女注意。 甲○○示意A女再次確認所寫之答案,A女無何異狀。 ⒐ 15:05:05-15:05:12以手握住A女手腕持續數秒後,A女開始用力抽離 畫面中並無A女用力抽離之行為。 甲○○因不希望A女急著作答,欲讓A女先聽完解說後再開始動筆書寫,A女並無何異狀,畫面亦無顯示A女有用力抽離之情。 ⒑ 15:05:56-15:05:58以手捉住A女手腕持續數秒後,A女掙脫並將手移開用力抽離 畫面中並無A女掙脫、抽離之行為,A女上訴人握住A女手腕係為解釋獸醫veterinarian之音節 因A女無法唸出veterinarian(獸醫師)之正確音節,甲○○握住A女之手,讓A女隨手勢區隔音節做發音,隨後係甲○○放手,並無A女用力抽離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