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更一字第8號上 訴 人 方孟昭法定代理人 方楊玉美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體育處間給付回饋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 466 條之
2 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佩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