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68號上 訴 人 羅淑美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郭俐文律師被上訴人 洪文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雁勤裁判案由:終止契約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