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290號上 訴 人 顏清淵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林亭宇律師許依涵律師被上訴人 顏柯添花
顏豐益顏豐琳顏淑芬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管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6月3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