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358號上 訴 人 萬隆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錫倍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被 上訴人 高大銘
高世洋陳清輝(即陳林淑鐘之承受訴訟人)陳清茂(即陳林淑鐘之承受訴訟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