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323號上 訴 人 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貞秀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陳敬于律師羅閎逸律師吳佩書律師施汎泉律師被上訴人 劉益成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振玉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2-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