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再易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18號再審原告 蔡佳樺再審被告 張玲媚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再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1,208,962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9,46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10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倘逾限尚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法 官 王浦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