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 黃明珠再審被告 中國金剛乘學會法定代理人 黃耀賢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3,3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0,50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10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倘逾限尚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法 官 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