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劉美月
陳靜慧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陳盟方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108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所謂法令另有排除規定,係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第3項所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等情形,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規定,暨民國(下同)105年5月23日增訂該辦法第8條第2項之修正理由即明。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等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號返還遺產等事件109年6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僅稱因聲請人劉美月年事已高,現已記不清楚上開期日其與本院溝通之內容,若能瞭解上開溝通內容,進而理解該事件能成功和解之關鍵,將來與陳盟方聯繫時,或許能利用此關鍵點來化解母子兄妹之心中干戈,而有重享天倫之可能等語,經核上開陳述僅屬事實上及利用為訴訟上資料之理由,並未敘明渠等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要與上開規定不合。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佩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