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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抗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211號抗 告 人 林義榮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清烈、方麗惠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8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係原審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82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被告,於民國109年10月25日該案審理中提起反訴,經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其抗告意旨略以:(一)兩造為鄰居,相對人方麗惠所有一樓鐵皮屋簷雨水長期注入伊所有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建物排水槽,違反民法第765條、第767條及第777條,伊依同法第179條規定,自得請求相對人方麗惠屋簷雨水自86年12月13日起至108年10月注入排水槽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64萬1,580元。又方麗惠之鐵皮屋頂雖於108年10月間退縮,惟其底座石瓦牆越地界線,鑑界結果為基礎,才能計算兩造各自占有面積及計算賠償金額,故有測量地界之必要。(二)相對人黃清烈一樓鐵皮屋頂與伊私有壁接合處以黑色柏油塗鴉式收防漏水利益,強佔共同壁與防水罩。伊之雨遮並非占用相對人之所有土地,不影響伊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利。伊提起反訴請求相對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計算方法,亦與本訴相同,即均依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計算,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具有共通性或牽連性,伊並得以反訴請求不當得利。伊所提反訴與本訴之防禦方法具有相牽連關係,原裁定予以駁回,容有違誤,原裁定應予廢棄。

二、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開規定所謂相牽連,乃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間,或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作為本訴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間,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其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如為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兩造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為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方可認為兩者間有牽連關係(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00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相對人(反訴被告即原告)黃清烈、方麗惠於原審起訴主張抗告人(反訴原告即被告)為下列行為,對相對人有不當得利之事實,另侵害相對人之居住安寧權、肖像權、健康權、名譽權,致相對人受有相當之精神上痛苦,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抗告人賠償精神慰撫金各20萬元,並請求為回復相對人名譽張貼道歉啟示:

㈠抗告人長年於其建物設置之雨遮(下稱系爭雨遮)占用相對

人方麗惠所有之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系爭雨遮於109年2月間經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認定屬違建並予拆除完畢。

相對人方麗惠對此請求抗告人應給付自無權占用起至109年2月拆除之日止,以每平方公尺2萬2,200元、占用面積3平方公尺及以年息百分之十計算15年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

㈡抗告人侵害相對人共同居住在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之居住安寧權,有下列情形,致相對人受有相當精神上痛苦:

⒈製造聲響:

①每逢下雨,雨水滴落至抗告人設置之系爭雨遮而發出聲響,夜間尤甚。

②抗告人故意從頂樓澆水至相對人之鐵皮屋。

③抗告人刻意放置如原審補字卷第30頁所示之鐵片,以製造聲響,夜間更難以入眠。

⒉抗告人故意於相對人方麗惠所有車輛後方以石塊及插有鐵釘

之木條製作陷阱,倘相對人未察覺踩過,可能因此受傷,又如係倒車經過,車輪可能因此爆胎,甚至導致車禍。

㈢抗告人張貼下列不實公告及相對人照片,侵害相對人之肖像權及名譽權:

⒈相對人方麗惠之照片:編號8(見原審補字卷第38頁)。

⒉「這位女士不像窮,比較像別人欠她錢」:編號8,所指為相對人方麗惠。

⒊「財物用一段時間捨不得歸還」:編號13(見上開補字卷第4

3頁),依照公告的內容可以知道抗告人就是在講相對人。㈣抗告人對相對人濫行提告之行為,侵害相對人之健康權及名譽權:

⒈抗告人對相對人濫行提告,相關案件如起訴狀第7頁之記載。⒉於原審法院109年1月6日調解時,在調解委員面前,向相對人

黃清烈稱「你看起來要死要死的,不要臉(台語發音)」一語,大聲侮辱相對人黃清烈,有調解錄音可查。

⒊另於原審法院109年南簡字第754號案件中,於書狀中以「馬

不知臉長」一語羞辱相對人方麗惠,侵害相對人方麗惠之名譽權等語。

三、嗣於原審本案訴訟繫屬中,抗告人提起反訴,主張抗告人之私有壁遭相對人鐵皮屋頂強靠共同壁私築防水罩封閉一情,請求判決相對人給付因越地界線不當得利11萬元,並訴請測量臺南市○○段000地號及同段000地號地界線,有其提出之民事聲請鑑界狀在卷可參。惟查,相對人所提起之本訴,係請求抗告人針對系爭雨遮無權占用系爭000地號土地之不當得利,及主張抗告人有為上開各項侵權行為,致相對人受有精神上損害及名譽受損,而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及張貼道歉啟事,其訴訟性質係請求對造為一定行為之給付訴訟,其訴訟標的為系爭雨遮是否無權占用系爭000地號土地而有不當得利及上述各項侵權行為。而抗告人提起之反訴,所主張之抗告人之私有壁遭相對人鐵皮屋頂強靠共同壁私築防水罩封閉一節,乃係相對人是否無權占用抗告人所有建物之共同壁而獲有不當利益之認定問題,此與原審法院受理相對人所提本訴,係就相對人有無請求權利及抗告人有無阻礙請求之抗辯事由為審理者,有所不同,彼此無牽連關係,其提起之反訴自不合法。

四、綜前所述,抗告人所提反訴難認與本訴之標的或其防禦方法相牽連,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所定得提起反訴之要件不符,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提起之反訴,自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又抗告人之抗告既無理由,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不當得利64萬1,580元及聲請鑑界等實體上爭執,本院自無予以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抗告利益未逾新臺幣150萬元,不得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