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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抗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94號抗 告 人 黃良政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法官、書記官迴避事件,聲請閱覽評議結果及評議意見,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對原審108年度聲字第285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該案法官及書記官迴避,經原審法院於民國(下同)109年2月14日以108年度聲字第35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閱覽上開108年度聲字第355號事件之評議結論(包含評議內容)、評議意見(含應載明評議簿之內容),竟遭原審法院駁回,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又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依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第106條規定,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之前」均不得公開,必須於「裁判確定後」,方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原審108年度聲字第355號「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案件於109年2月14日裁定,並於109年2月19日寄存送達聲請人(即抗告人),有原審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原審108年度聲字第355號卷第101頁)。抗告人於109年3月11日,提出書狀對本件108年度聲字第355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本院以109年5月29日109年度抗字第90號裁定駁回抗告在案,並於109年6月11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現尚在抗告期間內,尚未確定,則抗告人對尚未確定之裁判聲請閱覽評議意見及評議結果,於法不合,不應准許,原裁定駁回其閱覽評議簿內容之聲請,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法 官 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雁勤

裁判案由:閱覽評議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29